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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長照積分-函轉】有關長照積分系統並未阻擋非照顧服務人員參與照顧失智症者、未滿45歲失能身心障礙者指定特殊訓練及登錄積分,詳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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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
114/3/17 衛部顧字第1141960679號
主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該系統並未阻擋非照顧服務人員參與照顧失智症者、未滿45歲失能身心障礙者指定特殊訓練及登錄積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111年9月2日修正第10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失智症者、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提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服務項目,應依第17條規定完成登錄,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並完成本部所定相關訓練,始得為之。
二、邇來接獲民眾及機關(構)團體反映,部分開課單位及認可單位誤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會阻擋非照顧服務人員參與指定特殊訓練及登錄積分,爰本部說明如下: (一)該系統於113年10月改版,新增開課單位使用系統申請課程、上傳完訓資料、接收課程及積分審查結果等功能,並針對本部所定訓練課程,預設課程適合參訓長照人員類別,惟此設定並不影響可登錄積分之人員類別。 (二)是否開放照顧服務人員以外長照人員參加指定特殊訓練,應由開課單位依其課程目的與需求自行決定。本部未對此設限,亦未阻擋開課單位開放其他類別長照人員參訓及登錄積分。
三、請認可單位依前述規定審認積分,並提醒開課單位:辦理特殊訓練時,課程簡章或計畫應明確說明照顧服務人員須先登錄再接受特殊訓練,始具備提供該類服務之資格(相關資訊可參考本部網站,首頁http://1966.gov.tw,點選長照服務人員專區>長照人員相關問答集>照顧服務人員落實先登錄再接受特殊訓練宣導圖文)。若課程開放未登錄之照顧服務人員或其他類別之長照人員參與,完成訓練後僅能獲得繼續教育積分,並不具備提供該類服務對象之資格。
四、副本抄送各地方政府,請協助宣導;另請系統廠商確認客服答復內容與系統運作規則一致。 | |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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