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老人急重症醫學會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老人急重症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再於提升國內老人急重症醫學之研究、教學及應用,並促進國際學術之交流。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由理事會訂之。。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
提倡老人急重症醫學之研究。 |
二、 |
舉辦有關老人急重症醫學之學術演講與專題討論事項。 |
三、 |
聯繫國內老人急重症有關之學術團體。 |
四、 |
參加國際老人急重症學術團體。 |
五、 |
發行有關老人急重症醫學研究之刊物。 |
六、 |
提供與老人急重症醫學有關之學識、技術與建議。 |
七、 |
建立老人急重症醫學專科醫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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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一、個人會員: |
凡在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院校畢業,取得醫師執照,經會員二人以上推薦及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
二、協同會員: |
凡在國內外與醫學相關專科以上院校畢業,且已參與急救及加護醫療教學、研究及病患照顧一年以上,經會員二人以上推薦及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
三、團體會員: |
凡與急救及加護有關之機構、醫院,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
四、贊助會員: |
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有實際贊助,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
五、榮譽會員: |
(一) 凡本會會員入會年資未曾中斷滿二十年,且滿六十五歲以上者;自符合資格年度起,經本人同意為榮譽會員。 |
(二) 凡國內外傑出醫學人士、或曾為醫學中心院長,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會務,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經其本人同意,由理監事會推薦為榮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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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會員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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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會員: |
(一)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並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 (二)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二、協同會員: |
(一)有發言權,但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 (二)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三、團體會員: |
(一)得派代表一人參與本會各種活動,有發言權,但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但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 (二)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四、贊助會員: |
(一)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但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 (二)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五、榮譽會員: |
(一)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但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 (二)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之義務。 (三)免繳納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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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通過得予除名再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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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第 十二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三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
有關發表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事項。 |
六、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七、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八、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九、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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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
一、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二、本會尊創會理事長為永久名譽理事長。 |
三、本會初始創會功勳卓著及歷任理事長卸任後,經其本人同意,由理監事會推薦為名譽理事。 |
四、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得列席理監事會議,但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理監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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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本會之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並?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或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常務理事出缺時,由理事中票選遞補,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中就其所得票數高低分別遞補。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 |
聘請各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事項。 |
五、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編訂年度預算、決算。 |
六、 |
有關計劃及處理會務事項。 |
七、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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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為監事長,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中就其所得票數高低分別遞補。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
調查及處理監察事項。 |
六、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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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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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 二十八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伍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每人每年繳交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2.協同會員:每人每年繳交會費新台幣柒佰元。 3.團體會員:每年繳交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4.贊助會員:個人每人每年繳交贊助會費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團體新台幣伍萬元以上。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
第二十九條 |
凡會員連續五年不繳交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三十 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西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軌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本會93年12月1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4年2月24日台內社字第094000807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