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乙類申請,主辦單位需於課程舉辦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
第二條: |
申請乙類繼續教育積分時,需檢具申請書、課程表及申請公文等各壹份。課程表需註明課程舉辦之時間、地點、主題、主辦單位、課程負責人與全程授課時數等。各堂課程之資料需包括授課時間起訖、演講者姓名,函請本學會認可。審查後將由e-mail回覆審查結果。 |
第三條: |
乙類繼續教育學分數之認定,以課程時間一天以上相關課程10分、非相關課程5分;半天以下相關課程5分;半天以下非相關課程3分。多天之課程,最多20積分為上限。 |
第四條: |
如更改或取消課程,請於原訂舉辦日期一週前E-mail告知本學會(註明課程代號)。 |
第五條: |
簽名單請於課程結束一週內加蓋貴單位印信後寄回本學會。 |
第六條: |
本會保有增刪、修訂展延認定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