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證書有效期限及換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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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老人急重醫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得申請換證;申請換證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換證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換證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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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欲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換證者,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有關老年或急重相關醫學之學術或教育活動,其累計積分需達六百分以上
(其中含甲類至少三百六十分)。積分數依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之規定計算。 |
第十六條: |
本會主動於專科醫師證書到期三個月前,通知各專科醫師申請換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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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換證時,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
一、換證申請表及其他有關積分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換證費用5000元整。(郵政劃撥繳款帳號:19919080、戶名:社團法人台灣老人急重症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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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換證結果,由本會以書面方式通知。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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