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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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台灣老人急重症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老人急重症醫學之專業水準,辦理老人急重症專業護理師之課程,特定本作業規範。 |
第二章 報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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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報名老人急重症專業護理師課程者,應具備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護理師資格,並須檢附護理師證書。 |
第三章 考試方式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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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專業護理師之考試於課程結束後辦理,分筆試與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得核發老人急重症專業護理師證照。 |
第四條: |
筆試以選擇題、問答題等形式進行,其範圍以講師授課內容為主。 |
第五條: |
口試以問答為主,其範圍以講師授課內容為主。 |
第四章 專業護理師之考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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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專業護理師認證之課程,每年辦理一次,其資訊於本會官網公告之。 |
第七條: |
參加專業護理師認證之課程,其報名程序以本會官網公告方式為之。 |
第八條: |
參加者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文件:
(一)本會所訂之報名表。
(二)護理師證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
第九條: |
口、筆試結束後,通過名單以網路公告之。 |
第五章 證書效期及展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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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老人急重症專業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
第十一條: |
欲申請專業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專業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有關老年或急重相關醫學之學術或教育活動,其累計積分需達六百分以上 (其中含甲類至少三百六十分)。積分數依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之規定計算。 |
第十二條: |
申請專業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
一、展延申請表及其他有關積分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
第十三條: |
專業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會以書面方式通知。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時不予受理。 |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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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專業護理師證書發給、展延,得依實際需要收取證書費與審查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