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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長照-函轉】...檢附「照顧實務指導員訓練」公告及內容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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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
111/4/28 衛部顧字第1111960513A號
主旨:為充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媒合提供「到宅照顧技巧指導」之服務人力,檢附「照顧實務指導員訓練」公告及內容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條第3款及第18條內容辦理。 二、為確保服務對象安全及服務品質,執行本部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之「到宅照顧技巧指導」之服務人員,均須完成旨揭訓練,始得提供服務。 三、副本抄送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為利日後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與長照機構長照人員管理資訊系統資料介接,凡辦理旨揭課程,請統一要求訓練單位以「照顧實務指導員訓練」作為申請訓練之名稱,並依本部規定之課程名稱、內容及時數辦理審查(相關規定請詳公文檔)。
p.s上課方式如為實務操作或情境演練不得以直播視訊方式辦理 | |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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