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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長照積分相關-函轉】特殊繼續教育訓練課程,請訓練單位於完訓日期14日內提送訓練成果供本單位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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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
110/2/1 衛部顧字第1101960299號
主旨:有關「失智症照顧服務20小時訓練課程」、「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訓練」、「BA08-足部照護」、「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等訓練課程審認時程,即日起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按本部109年7月20日衛部顧字第1091961558號函(副本諒達)知地方政府,長照服務提供單位申報請領費用支付時,將以完成旨揭訓練且經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完成審認核備之日期為檢核條件,爰請訓練單位及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確實掌握相關行政時效,以免影響長照人員申報費用之權益。 二、承上,即日起請貴單位審查旨揭訓練時,務必轉知訓練單位請於完訓日曆日起算14日內,提送相關訓練成果供貴單位核備,以利完訓學員後續申報服務費用之時程。 | |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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